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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 继续免征五年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7题讯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宣部等部门近日印发《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进一步明确,该税收政策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现就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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